律师解析:于夫妻离婚之前,如若仅为一方之举而欠下债务,则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看其是否归属夫妻共有的债务。 若是某一方负债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之债务,因此,夫妇二人均负有连带的偿付责任。 然而,倘若这笔债务已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且债权方无法证明此项债务用以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求、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愿的原因产生时,也通常会被判定为单方承担的债务,由负债的一方独自负责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