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仓储合同纠纷中,涉及到的主要举证责任主体通常包括存放货物的人(在保管合同场景下称为寄托人)及保管货物的人(即仓储合同中的保管方)。 存放货物的人需负责证明自身已实际交付所存放之货物及其具体状况,同时亦有可能被要求出示相关证据以证实保管方是否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侵犯其权利而导致货物遭受损失。 反观保管货物的人,其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来证明自身已充分尽职地履行了保管义务,如向法庭展示保管设备符合契约规定,以及保管方式正当等确凿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